导读:执行案件中,执行依据确定给付或交付特定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的,可否直接要求执行法院裁定金钱赔偿?
周旺律师回复:交付特定物,是指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特定标的物。即特定物的占用和支配由原被执行人转移申请人。特定物对于申请人可能具有某种特别的意义,并非可替代交付的种类物,申请人要求交付特定物被执行人拒绝交付的,法院应强制执行。例如某某名人的某副字画,某个古董,特定的车辆,房产等。法院判决后执行前或执行过程中如特定物灭失毁损的,当事人不能直接要求法院裁定补偿或赔偿。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1、当事人可协商一致,折价补偿或赔偿。
当事人协商一致金钱补偿或赔偿的,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2、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因生效判决所指向特定物已经毁损灭失,判决书已经不可执行,法院一般会裁定终结执行。
3.法院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另行寻求救济措施。
特别注意: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生效判决确定特定物毁损灭失的不能主动裁定金钱补偿或赔偿,应终结本案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