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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购买二手房,卖家违约不签户口怎么办?
来源: | 作者:周旺律师 | 发布时间: 2022-11-23 | 646 次浏览 | 分享到:

    

    导读:北京网友咨询说,我买了一个二手房,原房主因户口没有地方落户,迟迟不迁出怎么办?

    周旺律师回复:1、首先可根据《买卖合同》中关于户籍迁出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2、可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户籍派出所设立公共户工作规定(试行)》申请将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

    3、根据现有的户籍政策,房屋内现有的户口不影响新的所有权人户口的迁入,买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办理户口迁入。

需要特别注意:在房屋迁移户口纠纷中,法院是不能直接判决迁移户口的,因为户口迁移是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职权,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处理的范围。法院无法判决迁移户口,只能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追究卖房人的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为了避免出现户籍迁移出现的麻烦。

    1、预先调查核实。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向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前,购房者最好亲自到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进行核实。

    2、在买卖合同中设定户口迁移条款和违约条款。如出现违约情况及时通过法院维权。

 

    

    附:北京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将本房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办理流程

 

    1、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或监护人,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或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入户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补充的材料;

    3、公安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工作,如需请示上级部门的,请示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4、公安机关在做出户口迁移决定前,应告知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法告知的,公安机关公告告知,公告期30日(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5、滞留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收到告知后或公告期满后7日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未迁移户口的,或陈述和申辩理由未被公安机关采纳的,公安机关自行对户口予以迁移至“公共户”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周旺(18001300162微信同号)从业十四年,擅长处理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产确权、夫妻房产分割,特殊房产买卖(小产权、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经济适用房)房产租赁等房产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