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遗嘱有哪些新的规定?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那么《民法典》中关于遗嘱有哪些新的规定?笔者和大家一起探讨学习民法典关于遗嘱的规定!
什么是遗嘱?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处分的意思表示,遗嘱是要式行为,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否则不发法律效力。
《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九条规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共计六种形式。其中打印遗嘱形式和录音录像遗嘱为《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
为了便于学习,笔者附相关法条如下: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民法典》新增的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其实际是遗嘱表现形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不管是打印遗嘱还是录音录像遗嘱是随着社会发展的形成的,原1985年4月10日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现已经废止)距今已经三十余年了,三十余年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打印设备、录音录像设备成为常见设备,更甚至是人人都有,人手一部的情况,打印遗嘱及录音录像遗嘱具备了物质条件,如果三十多年前如果规定是难以想象的。
笔者认为,《民法典》关于遗嘱最大的变化就是删除了原《继承法》第二十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将不再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那么数份遗嘱效力冲突如何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笔者认为,《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是立法的进步,对立遗嘱人,将会带来不少的便利。民法典这一删改举动,使得立遗嘱人不必拘泥于公证遗嘱本身的形式,也代表着新法对于立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充分肯定和尊重。
法律依据: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