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专业律师周旺(18001300162微信同号)擅长处理房产买卖、房产继承、房产确权、夫妻房产分割,特殊房产买卖(小产权、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经济适用房)房产租赁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四年,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为了帮助广大网友、读者,现笔者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将涉及房产相关纠纷重点、难点、疑点问题进行充分的探讨,希望笔者的知识和经验能为广大网友、读者有所帮助和启迪。 (所参考案例均为真实案例,相关人名均为化名,请诸君莫对号入座)
买到凶宅怎么办?——周律师告诉您可撤销合同!
基本案情
袁某与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袁某以全款购买了柴某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双方于2019年2月21日完成了房屋过户登记。后袁某在装修过程中得知,涉案房屋曾发生第三人李甲之母意外死亡事件,属于社会大众眼中的凶宅,与其原本期望购买的房屋情况不符。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购房合同,柴某返还购房款308万元,赔偿其居间服务费等费用。
柴某辩称:我不知此房系凶宅,否则不会加价20万元从第三人李甲处购得此房。
李甲述称:涉案房屋内并未发生过任何非正常死亡事件。
裁判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甲之母田某确系于2015年8月14日在涉案房屋内坠落死亡。按照社会普通民众对于凶宅的界定,涉案房屋是一般意义上凶宅。凶宅会影响购房人对房屋的买受意愿及房屋的交易价格。袁某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晓涉案房屋是凶宅,否则不会购买该房,其购买房屋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故袁某要求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合同撤销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袁某并未证明被告柴某存在过错,故对于其要求被告承担居间服务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判决撤销袁某与柴某之间的合同,柴某向袁某返还购房款308万元,驳回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柴某提起上诉。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旺律师点评:购房者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所购房屋系凶宅,后主张因其购房时对房屋性质认识错误,导致购买行为与其真实意思相悖,可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善良风俗指在一定地区内得到人们的普遍公认,且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在生活实践中反复适用的一些习惯、惯例和通行的做法。本案尊重民间的善良风俗,充分考虑了社会大众对凶宅的情感障碍,认定了凶宅系房屋的重大瑕疵,影响房屋的交易价格和社会大众对房屋的购买意愿,体现了善良风俗与司法裁判之间的良性互动,对类案的审判具有一定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