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原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某某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执行董事。
电话:135 1234 1234
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某某路5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电话: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43,552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7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采购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订单采购各型号袖口罗纹,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货物,后经双方对账截止2018年2月9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552元未付。原告数次就此事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具状向贵院起诉,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1年 月 日